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4********5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1024民初1102号
案号
(2020)浙1024执2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仙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借款本金1 0 0 0 0 元及利息( 利息含逾期利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 2019 年3 月1 3日为2 6 0 4. 8 5元,之后利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4 . 3 5 5 %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项华芳对被告尹仙丹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 6元,减半收取计5 8 元,由被告尹仙丹、项华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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