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3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9民初2354号
案号
(2020)冀02执9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781710.49元,并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781710.49元×1.5×5.655%∕360×逾期天数计付复利。二、被告唐山福春林木业有限公司、谷连春、韩秀连、谷振飞、徐敏对被告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计4081元,由被告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福春林木业有限公司、谷连春、韩秀连、谷振飞、徐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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