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1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民初3988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1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李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丽坤借款本金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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