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7********0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7民初1558号 |
案号 |
(2020)鄂2827执恢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军、卢茂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欧绍勇剩余借款158万元,并以15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谭军、卢茂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欧绍勇律师费6万元。三、被告张波对上列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欧绍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被告谭军、卢茂英、张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