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7********0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27民初1558号
案号
(2020)鄂2827执恢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军、卢茂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欧绍勇剩余借款158万元,并以15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谭军、卢茂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欧绍勇律师费6万元。三、被告张波对上列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欧绍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被告谭军、卢茂英、张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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