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82********0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民初4070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56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飞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8,083元。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飞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人民币2,379.95元;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飞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6,335.73元(以保险理赔款38,083元和未保费2,379.9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暂计至2019年1月18日,共898天)。四、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飞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260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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