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2********0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1民初4070号 |
案号 |
(2020)辽0211执5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飞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8,083元。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飞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人民币2,379.95元;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飞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6,335.73元(以保险理赔款38,083元和未保费2,379.9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暂计至2019年1月18日,共898天)。四、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飞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260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