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左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2********3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04民初1317号
案号
(2020)桂0304执1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邓志峰与被告左丽丽、吴涛于2019年9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左丽丽、吴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邓志峰借款人民币37 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邓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左丽丽、吴涛承担365元,由原告承担3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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