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飞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0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3民初2476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3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骆飞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偿付截至2019年12月12日的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92382.14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72391.03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从2019年12月13日计至2020年2月28日止;二、被告骆飞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偿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157.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3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2161.5元,由被告骆飞凡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