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01********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4民初2629号
案号
(2020)桂0304执16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 284.81元,并支付利息4 580.62元、罚息6 111.3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 500元;三、被告谭雯、霍土德对被告文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文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 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文海、谭雯、霍土德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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