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02********1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1民初289号
案号
(2020)京0101执6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剩余借款本金111 565.26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3月9日的利息为9852.51元,2019年3月1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白冰、刘芳对被告刘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白冰、刘芳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洋、白冰、刘芳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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