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4********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203民初1228号
案号
(2020)粤0203执恢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苏军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二、被告苏军使用卡号为6259960081575946的信用卡产生的透支本金38306.29元,利息2455.73元(暂计至2018年4月21日,之后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2169.45元,服务费1075.43元,合计44006.9元,限被告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额清偿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三、被告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72元,由被告苏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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