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11********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3民初2471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3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偿付截至2020年5月12日的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人民币80547.4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计至欠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偿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765.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已预交1777元),减半收取907元,由被告雷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