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4********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民初1405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1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临漳县邯钢附企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以上两项包括截止2018年12月27日合同内的拖欠利息54753.23元、逾期利息885478.5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巨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郝亮、李丽丽、郝同森、王艳、李志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82元,由临漳县邯钢附企联通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巨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郝亮、李丽丽、郝同森、王艳、李志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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