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402********0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7民初1515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5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成都远益达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276万元并支付利息36666.67元、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1月22日,罚息为3267969.15元,复利为3357.75元;之后的罚息以2276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9%从2016年11月2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36666.6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6%从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四川省剑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叶新奎、邹强对被告成都远益达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四川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未获清偿部分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承担赔偿责任;4、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07元,由被告成都远益达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四川省剑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叶新奎、邹强、四川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成都远益达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四川省剑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叶新奎、邹强、四川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9-11 |
发布时间 |
2017-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