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洁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0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04民初1778号 |
案号 |
(2020)辽0204执恢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永亲、被告刘洁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军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至2014年12月的利息12万元;二、被告陈永亲、被告刘洁洁自2015年1月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闫军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陈永亲、刘洁洁共同负担9400元,履行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