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201********1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2201民初2101号
案号
(2020)新2201执1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刚、郭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恩借款本金194000元;二、被告王志刚、郭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恩支付2017年3月1日借款本金97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日借款期满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志刚、郭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恩支付2018年3月12日借款97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张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5930元由被告王志刚、郭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7-11
发布时间
2020-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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