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晓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9********7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201民初4811号
案号
(2020)新2201执16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金萍、陈晓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郭志欣偿还借款150000元;二、被告李金萍、陈晓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郭志欣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王连芳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连芳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金萍、陈晓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李金萍、陈晓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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