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刁长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2********1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03民初3353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天彬、张孟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透支本金374631.91元并支付至2016年11月1日的利息18607.26元、滞纳金23776.2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二、如被告胡天彬、张孟孟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胡天彬名下的冀d915bh号奔驰牌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刁长江、邯郸市祥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刁长江、邯郸市祥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天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5元,由被告胡天彬、张孟孟、刁长江、邯郸市祥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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