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5********9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2民初25076号
案号
(2020)沪0112执98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8,096.70元; 二、被告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42元,减半收取计876.21元,由被告向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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