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0********5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6民初01507号 |
案号 |
(2019)沪0116执1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众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民丰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金30万元; 二、被告上海众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民丰典当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7%计算的综合费和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3%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合计不超过6万元); 三、被告上海众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民丰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 四、被告毕敏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在继承保证人王聪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众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被告毕敏、毕梦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众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290元,由被告上海众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毕敏、毕梦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众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沪0116执18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