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成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4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4330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1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山西尚景装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理高、被告牛丽景、被告曹成反、被告王胜云对被告山西民兴隆物贸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894397.09元、截止2017年9月5日的利息490669.22元,以及自2017年9月6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含罚息)范围内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尚景装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理高、被告牛丽景、被告曹成反、被告王胜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