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成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4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4330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1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令被告山西尚景装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理高、被告牛丽景、被告曹成反、被告王胜云对被告山西民兴隆物贸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894397.09元、截止2017年9月5日的利息490669.22元,以及自2017年9月6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含罚息)范围内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尚景装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理高、被告牛丽景、被告曹成反、被告王胜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