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3民初705号 |
案号 |
(2017)赣0103执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江西顺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原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大支行)贷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68710元(此相应欠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6日,之后的相应欠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江西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其履行上诉判决,则拍卖变卖被告柯元菊名下位于西湖区桃苑工业村C-2区3栋3单元206-1室(第二层)的房子,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三、被告被告江西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择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涛、华祖萍、章新民、李晓红、乐娜、何光、徐昭凤、陈晶晶、柯美成、柯元菊、詹敏、柯秋秋对被告江西顺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8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律师费25000,以上共计50080元,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跟随上述款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09 |
发布时间 |
2017-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