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3********3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民终830号 |
案号 |
(2020)冀0406执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6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二、峰峰矿区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小风、庞林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易培贵本金2335779.7元及利息(以2335779.7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31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51000元); 三、驳回易培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404元,由易培贵负担10144元,峰峰矿区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小风、庞林负担53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540元,由易培贵负担7767元,李小风、庞林、峰峰矿区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7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