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3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民终830号
案号
(2020)冀0406执4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6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二、峰峰矿区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小风、庞林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易培贵本金2335779.7元及利息(以2335779.7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31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51000元); 三、驳回易培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404元,由易培贵负担10144元,峰峰矿区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小风、庞林负担53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540元,由易培贵负担7767元,李小风、庞林、峰峰矿区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77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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