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01********00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20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桂1202执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桂西北农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借款本金10686488.05元、利息和罚息144162.69元,合计10830650.7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在被告广西桂西北农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相关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河池市宜州区联顺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宜州市庆远镇49号(第1层)(第2层)【宜房权证宜州字第0102342166号、宜房权证宜州字第0102342169号、宜国用(2009)第0283号】的房地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邓建华、卢子将、河池市供销社仁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联顺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桂西北农资有限公司尚未偿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784元,减半收取433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桂西北农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邓建华、卢子将、河池市供销社仁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联顺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