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桂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7********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1民初232号 |
案号 |
(2019)赣0721执1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振球、李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赖广盛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赣州汇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振球、李桂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721执101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3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