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4********8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603民初3474号
案号
(2020)浙0603执5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亮应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汛桥支行借款本金86994.41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顾志斌对被告洪亮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亮进行追偿。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1元(预交),减半收取1151元,由被告洪亮、顾志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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