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3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2民初3207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国、陈军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借款本金120173.38元及截止到2017年1月4日的利息和罚息4824.37元;二、被告王学国、陈军霞自2017年1月5日起以120173.38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支付利息及罚息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孙瑞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王学国、陈军霞、孙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