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1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6民初206号 |
案号 |
(2020)冀0406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喜梅、王殿义、王松伟、王松卓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8910.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喜梅、王殿义、王松伟、王松卓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246元;三、驳回原告王喜梅、王殿义、王松伟、王松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6元,由原告王喜梅、王殿义、王松伟、王松卓共同负担751元,被告崔勇负担358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18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