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祖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26********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526民初1098号
案号
(2020)川1526执6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祖静、刘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1日及2017年12月28日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205964.36元;二、被告王祖静、刘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算至2018年8月20日的资金占用费30574元及2018年8月21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2018年8月21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为:从 2018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该代偿本金给付之日止,以205964.36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4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该代偿本金,上述资金占用费计算至该代偿本金付清之日止);10三、被告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汪建群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汪建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王祖静、刘苹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四、如被告王祖静、刘苹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汪建群在被告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的股权,经变卖、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限额为43.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8元(原告已预交1212元),由被告王祖静、刘苹、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汪建群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13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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