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3********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3433民初543号
案号
(2020)川3433执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冕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徐彬、徐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毅利息61297.98元(以本金16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高毅负担1000元,被告徐彬、徐宁负担1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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