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4844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2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审管办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史文亮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6月2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刘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