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22********2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802民初1533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1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阳、邹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104363.8元及2017年8月25日前的利息6565.1元;二、从2017年8月26日开始,被告周阳、邹亚平应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利息、滞纳费,按年利率24%以本金104363.8元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周阳、邹亚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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