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晁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5********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65511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7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左俊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060,513.28元。 二、被告左俊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违约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0,186.83元,以及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364,551.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晁飞、李二永、陕西路宝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晁飞、李二永、陕西路宝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左俊成追偿; 四、如被告左俊成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李二永协议以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48号谭家小区13号楼的房产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部分归被告李二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左俊成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2元,减半收取计7,311元,由被告左俊成、晁飞、李二永、陕西路宝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时间 |
2019-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