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03********3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702民初985号
案号
(2020)辽0702执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告高莹、潘忠义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高莹、潘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230783.57元、利息18182.39元、罚息1769.34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高莹、潘忠义届时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可与被告高莹协议,以被告高莹抵押的位于锦州市凌河区铁新西里111-14号房屋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额度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1元,减半收取2531元,由被告高莹、潘忠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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