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03********3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702民初985号 |
案号 |
(2020)辽0702执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告高莹、潘忠义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高莹、潘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230783.57元、利息18182.39元、罚息1769.34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高莹、潘忠义届时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可与被告高莹协议,以被告高莹抵押的位于锦州市凌河区铁新西里111-14号房屋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额度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1元,减半收取2531元,由被告高莹、潘忠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