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陇川鸿宇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4民初300号 |
案号 |
(2020)京04执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陇川鸿宇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本金25 350万元及截至2018年12月14日的利息25 037 845.76元、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0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之止;以本金10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0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0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1 150万元,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罚息均按年利率8.085%计算。复利:截至2018年12月14日为1 228 143.15元;以利息25 037 845.7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085%计算]、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被告陇川鸿宇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陇川县章凤镇户弄村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陇他项(2014)第385号土地他项证明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被告盈江鸿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盈工商抵字(2014)0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被告线有陆提供抵押的林权[陇林他项(2014)026号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五、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被告云南鸿安永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林权[陇林他项(2014)0025号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六、被告福建鸿安投资有限公司、洪宇、洪真、林艳尊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被告陇川鸿宇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鸿安投资有限公司、洪宇、洪真、林艳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陇川鸿宇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18 58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陇川鸿宇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鸿安投资有限公司、盈江鸿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鸿安永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宇、洪真、林艳尊、线有陆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洪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3124566234113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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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陇川县章凤镇天城花园D2户型七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