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2********0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6691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恢8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丽萍、童飞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罚息16504.48元,并支付以借款1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太原瑞和贸易有限公司、梁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负担1076元、被告葛丽萍、童飞澎、太原瑞和贸易有限公司、梁静负担1075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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