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相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03********0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08民初999号 |
案号 |
(2020)豫0108执2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书敏与被告王相红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王相红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张书敏定金共计4万元;三、驳回原告张书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王相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