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03********2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702民初990号 |
案号 |
(2020)辽0702执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告石健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石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143833.49元、利息2272.50元、罚息47.39元,合计146153.38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款项实际付清为止);三、被告石健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可与被告石健协议,以被告石健名下的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花园里58-123号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欠款额度的限额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石健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石健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石健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中包括此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