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燕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11********4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禹民初字第361号 |
案号 |
(2020)豫0205执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陈燕军返还原告周顺平借款120000元,按月息1.5%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按上述利息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陈胜利对被告陈燕军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1元,由原告周顺平负担111元,被告陈燕军和陈胜利负担3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