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上高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冷民一初字第1091号 |
案号 |
(2020)湘1381执恢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李连杰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039438.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由被告兰火生、黄新平、江西上高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735550.7元(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170000元),被告黄新平已经支付的59425.5(包含垫付的门诊费425.5元、住院费及生活费21000元、原告从交通事故押金中已领取的38000元)元可以从中抵扣。剩余部分由原告李连杰自行承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兰火生、黄新平、江西上高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连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兰火生、黄新平承担、江西上高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240元,由原告李连杰承担10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晏小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237057259845 |
登记机关 |
上高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三二0国道上高县锦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