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02********2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02民初838号 |
案号 |
(2020)浙0502执3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吴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剑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借款本金99999.77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5873.61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24日,次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17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3167元,由被告秦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