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锦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802民初3529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市锦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钮纪文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以下余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下余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二、被告吕印乾、戴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钮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9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4552元,由被告焦作市锦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吕印乾、戴华负担;原告钮纪文预交的费用,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焦作市锦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吕印乾、戴华径行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5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0078915695XA |
登记机关 |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高新区塔南路与南海路交叉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