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国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82********2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06民初1371号
案号
(2020)豫0106执1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国东、张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借款本息共计351111.22元(暂计至2020年3月21日),及从2020年3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之日止,逾期利息和罚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陈国东、张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支付律师费175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对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55号院3幢1单元60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国东、张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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