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2********1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802民初1999号
案号
(2020)豫0802执1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开封市双鱼粮油食品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6%自欠息之日即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日止;罚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的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0.44%自2018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自2018年4月21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双鱼食品有限公司、崔波、吉成伟、李薇、窦武、段爱萍、周涛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2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7320元,由被告开封市双鱼粮油食品购销有限公司、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崔波、吉成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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