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彩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84民初4908号 |
案号 |
(2019)浙0784执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永康市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借款124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永康市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西塔路333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永国用(2011)第207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15047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000097928号]变价后所得款项,对本案借款本金21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受理费12000元,在最高额2958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永康市新丽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永康市新浪汽摩配有限公司、周红飞、李彩霞、周亮对上述第一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