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帅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8********3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7民初311号
案号
(2020)冀0407执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徐小杨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徐小杨482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徐小杨1250元。二、被告宋帅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小杨赔偿款53273.4元,被告宋紫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小杨赔偿款22831.45元。三、驳回原告徐小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3元,减半收取1641.5元,由原告徐小杨承担24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643元,被告宋帅洲承担566元,被告宋紫航承担18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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