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华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22********8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115民初8748号 |
案号 |
(2020)鄂0115执1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10%);被抚养人生活费,唐业珍的父亲系农业户口,按照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核定为 3254 元(13946 元/年×7×10%÷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唐业珍的伤残程度,本院酌定3000元;交通费,考虑到唐业珍治疗伤情和鉴定支出的必要性,本院酌定300元。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唐业珍各项损失744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唐业珍各项损失62000元,合计69440元;二、由唐业珍退还武汉振平商贸有限公司14681.7元;综合上述两项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代唐业珍返还武汉振平商贸有限公司14681.7元后,还应赔偿唐业珍损失54758.3元。三、由孙华先赔偿唐业珍损失18850.7元;9上述一至三项款项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四、驳回唐业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2624元,由武汉振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26元,孙华先负担783元,唐业珍负担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