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楚冬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9********3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29民初3404号 |
案号 |
(2020)鲁0829执2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宁钰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结清本金止按合同约定计付,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息从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之日起至偿清借款止按合同约定计付);二、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济宁钰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以其位于嘉祥县万张镇楚庄村西北(338线39公里处)北厂区已办理抵押登记的4幢面积为3598.32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尚未清偿的债务,对被告山东省东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6幢面积为3605.06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财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先行对被告济宁钰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抵押的财产处置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后,被告山东省东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圣和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楚冬锋、杨国良、楚遵友、楚孔祥、杨春霞、侯慧玲对本判决第一项尚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450元,由被告济宁钰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东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圣和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楚冬锋、楚孔祥、杨春霞、侯慧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