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32********8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4845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27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鑫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4936795.76元及截至到2019年6月20日的欠息3700887.22元,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65‰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山西鑫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9000元;三、被告贾强、山西紫金实业有限公司、王庆平对被告山西鑫冉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被告山西鑫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43元由被告山西鑫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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