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彬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8********59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902民初997号
案号
(2020)桂0902执恢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莫彬光、吕梅花归还欠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6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给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二、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被告莫彬光贷款抵押物宝马牌bmw7201wl小轿车(车牌号:桂kdr336,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50011053712)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的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4325元,减半收取是2162.5元,由被告莫彬光、吕梅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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