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金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8********2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126民初530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1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细财、余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罚息45362.40元(利息及罚息已算至2019年8月31日,后期利息及罚息按逾期贷款月利率14.7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合计145362.40元;二、被告徐志文、管早花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董细财、余金红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计1654元,由被告董细财、余金红、徐志文、管早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